近日,普格县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语音网关(VOIP)设备1台、作案手机6部。
2023年4月13日,普格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涉电信网络诈骗情报线索。当日下午17时许,通过周密部署,民警在普格县普基镇某酒店房间内将犯罪嫌疑人袁某(男,汉族,19岁,四川盐源人)、余某某(男,汉族,24岁,四川盐源人)、王某某(男,汉族,22岁,四川盐源人)3人成功抓获,并在其所住房间内查获笔记本电脑、语音网关(VOIP)设备、作案手机等设备。经审讯,该3名犯罪嫌疑人对于使用语音网关设备,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普格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